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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陆雅坤与王树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雅坤,王树己,吕晓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陆雅坤,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王树己,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吕晓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陆雅坤诉被告王树己、吕晓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雅坤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雅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王淙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鑫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