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刚士铎 与被执行人刘保军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士铎,刘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刚士铎,男,1962年生被执行人刘保军,男,1968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8.1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刚士铎与刘保军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