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与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黑龙江省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林商初字第32号原告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所在地,桦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蒋学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人玮,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被告黑龙江省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苏秀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与被告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同日本院作出查封被告公司院内的锅炉一台的裁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人玮,被告法定代表人苏秀娟、委托代理人戴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单位在桦南林业局造纸厂院内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期间,由我单位提供电力服务,在被告场内共安装两块电表,用电分为大工业用电和非工业用电两种,大工业用电电价为0.586元/千瓦时,非工业用电为0.876元/千瓦时,在其经营期间一直正常缴费,但自2015年6月起开始拖欠电费至今,共计拖欠电费187398.01元,催要过程中被告迟迟不能缴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电费187398.01元。被告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承认拖欠电费的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抄见电量统计表3张,证明被告拖欠电费187398.01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查明,2015年7月、8月、9月被告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共拖欠原告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电费大工业用电166926.45元,非工业用电20471.56元,共计欠电费187398.01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上述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拖欠原告电费应及时给付,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南县百利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供电局拖欠电费187398.01元。如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7元,减半收取2023.50元;保全费1457元,合计348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柏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藏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