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包兆侠与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时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兆侠,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时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包兆侠。委托代理人张彩阳。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组织结构代码52290502-6,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法定代表人陈斯凡,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时先胜,该院副院长。被告时先胜。原告包兆侠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时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兆侠的委托代理人张彩阳,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时先胜,被告时先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医院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兆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包兆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