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2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陆国潮与袁烝、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潮,袁烝,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胡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275-1号原告:陆国潮。被告:袁烝。被告: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袁烝。被告:胡伟东。原告陆国潮诉被告袁烝、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国潮起诉称:2013年9月24日,被告袁烝、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袁烝、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胡伟东系被告袁烝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0.4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3年9月25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后续利息另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袁烝、胡伟东、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桐���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桐庐县公安局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国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