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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663号原告王淑艳,女,住址新民市。被告张伟,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