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663号原告王淑艳,女,住址新民市。被告张伟,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