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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国仁与王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仁,王世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97号原告侯国仁,农民。被告王世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仁诉被告王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侯国仁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