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国仁与王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仁,王世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97号原告侯国仁,农民。被告王世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仁诉被告王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侯国仁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