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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柳忠平王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平,王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柳忠平,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退休工人,住所地密山市镇。被执行人王炳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工人,住所地本市。本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桃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