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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文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文静,周湘国,陈风雷,李小勇,陈玉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511号原告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汽车世界N05栋101-104号。法定代表人谢鹦鹉,总经理。担保人文洋,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05196909230014,住长沙市开福区凤嘴路179号1栋104房。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107国道旁花果畈垃圾站环境卫生科研所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兵,总经理。被告吴文静。被告周湘国。被告陈风雷。被告李小勇。被告陈玉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湘国、陈风雷、陈玉珊、吴文静、李小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湘国、陈风雷、陈玉珊、吴文静、李小勇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文洋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路286号湖动社区5号栋606号(权证号:7090311**)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博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湘国、陈风雷、陈玉珊、吴文静、李小勇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文洋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路286号湖动社区5号栋606号(权证号:7090311**)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