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宋日新与李均男、姜华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日新,李均,姜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原告宋日新。被告李均男。被告姜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日新诉被告李均男、姜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日新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