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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宋日新与李均男、姜华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日新,李均,姜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原告宋日新。被告李均男。被告姜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日新诉被告李均男、姜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日新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