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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继兰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兰,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兰被执行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继兰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跃锋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