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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银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银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银燕。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银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