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