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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艺君与谢彩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艺君,谢彩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周艺君,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谢彩叶,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艺君与被告谢彩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艺君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艺君以欲与被告谢彩叶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艺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艺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世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