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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赵全战、韩明祥、宋根顺、宋小平、范战国、赵素芬、侯新改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赵全战,韩明祥,宋根顺,宋小平,范战国,赵素芬,侯新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胡小焕,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战,男,46岁。被告韩明祥,男,34岁。被告宋根顺,男,45岁。被告宋小平,女,59岁。被告范战国,男,46岁。被告赵素芬,女,40岁。被告侯新改,女,48岁。委托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以下简称百间房信用社)因与被告赵全战、韩明祥、宋根顺、宋小平、范战国、赵素芬、侯新改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百间房信用社诉称,2009年9月24日,被告赵全战因购石料在该社贷款25万元,月息9.9‰,期限一年(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9月20日),被告韩明祥、宋根顺、宋小平、范战国、赵素芬、侯新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2010年9月20日贷款到期,被告赵全战等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原告百间房信用社要求被告赵全战返还贷款2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韩明祥、宋根顺、宋小平、范战国、赵素芬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