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9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斯俊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斯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9354号罪犯斯俊,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斯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斯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斯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斯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斯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