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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战平,朱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贷款公司)。被执行人王战平,个体户。被执行人朱济南,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银丰借款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战平、朱济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战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济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