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罗玉静、刘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罗玉静,刘敏,赵伟斌,刘丽,张文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静。被告:刘敏。被告:赵伟斌。被告:刘丽。被告:张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罗玉静、刘敏、赵伟斌、刘丽、张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