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尚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正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尚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薛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尚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499号尚景公寓1028室。法定代表人张军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正东,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南京尚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丽公司)与薛正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宁商终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薛正东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向尚丽公司支付2万元;2015年3月1日之前向尚丽公司支付5000元;二、如薛正东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尚丽公司有权按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尚丽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薛正东负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因被执行人薛正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正东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比亚迪牌轿车,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正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21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5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正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5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商终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发祥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