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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振胜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1979号罪犯孙振胜,又名孙伟,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即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振胜犯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缴纳)。2013年8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振胜减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振胜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振胜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振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振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