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684号原告: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恒珲。委托代理人:吴伟国、庄礼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由原告广州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