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长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长平,无业,;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长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次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被告人马长平单独或伙同王鹏(另案处理)分别窜至东乡县宏鑫商贸城雄霸网吧、名仕步行街名仕网吧、���平商务宾馆、锦都宾馆、转角甜品店、皇家西饼屋、启明星幼儿园、鑫货商行、珍金商行等地,乘失主熟睡或疏忽的时候,将被害人张某乙、冯某、杨某乙等人的人民币550元和手机、摩托车、电动车、香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手机、摩托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6596.59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物品或现金1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714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长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长平辩称在农民街盗窃的那次���指在鑫贸商行南货店)只盗得十二条香烟,不值指控的一万多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被告人马长平单独或伙同王鹏(另案处理)至东乡县宏鑫商贸城雄霸网吧、名仕步行街名仕网吧、和平商务宾馆、锦都宾馆、转角甜品店、皇家西饼屋、启明星幼儿园、鑫贸商行、珍金商行等地,乘被害人熟睡或未注意,将被害人张某乙、冯某、杨某乙等人的人民币550元和手机、摩托车、电动车、香烟等物品盗走。具体分述如下:一、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孝岗镇赣东农贸市场K栋1号吴某鑫贸商行南货店,入内盗走硬盒中华香烟、金圣王香烟、黄盒芙蓉王香烟等品牌香烟共12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她在东乡县东门农贸市场门口���子上开了家叫鑫贸商行的南货店,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3点多钟她老公听到有声音以为是猫动就没起来,早上起来发现店里少了好多香烟,有550元每条(批发进价)中华香烟(软中华)2条、360元每条(批发进价)的中华香烟(硬盒中华)香烟2条、320元每条(批发进价)的金圣王香烟32条、205元每条(批发进价)黄芙蓉王香烟2条,其他品牌的香烟记不清,被盗的都是价值每条200元以上的香烟。2、被告人马长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何某甲笔录,证实2015年3月至4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他在东乡县农民街至孝岗派出所的路上的一家南货店(经辨认即鑫贸商行南货店)偷到十二条香烟,都是整条的香烟,有黄色硬盒芙蓉王、金圣王、七匹狼、玉溪等品牌。到当天中午,他拿到国税局楼下的南货店里卖,他跟店里的男老板说每条卖价至少比从烟草局进烟的批发价少50元,男老板就一起算到1450元左右,他就只要了1400元。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马长平笔录,证实他在东乡县国税局楼下开了家“稻花香新日礼品”南货店,经营香烟、南货等,2015年3-4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店里从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经辨认即被告人马长平)手中收购了香烟,有金圣王、硬盒中华、黄色硬盒芙蓉王。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黄色芙蓉王香烟市场价为230元每条,金圣王香烟市场价为350元每条,硬盒中华香烟市场价为450元每条。二、2015年4月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爱家乐对面巷子,将周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F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38元)盗走。三、2015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长平伙同王鹏(另案处理)二人至东乡县老二���楼下(恒安东路163号)李某丙南货店,入内盗走李某丙店内10包软中华香烟、2包和天下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8包金圣王香烟、6包蓝色硬芙蓉王香烟、5包硬盒利群香烟、18包吉品金圣香烟、5包硬盒黄包芙蓉王香烟、11包硬金圣香烟、6包蓝利群香烟、6包红利群香烟、1包软包黄鹤楼香烟、5包硬金砂黄鹤楼香烟、5包灰色七匹狼香烟、4包红七匹狼香烟、4包硬红双喜香烟,经鉴定以上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891元。后两人将所盗香烟卖给东乡县名仕步行街金玉商行南货店老板何某甲。四、2015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王家山启明星幼儿园门口,将李某乙停放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79.91元)盗走。后通过王某介绍卖给他人。五、2015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名仕步行街名仕网吧,见收银员冯某在睡觉,遂将���某旁边的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888.88元)盗走。该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六、201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长平伙同王鹏(另案处理)二人至东乡县城北港安置房单元口,将乐某停放的一部白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150元)盗走。后该车被被害人找回。七、2015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长平在东乡县宏鑫商贸城雄霸网吧,趁服务员张某乙睡着,将吧台抽屉里的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1970.1元)及400元现金盗走。该手机已起获并发还张某乙。八、2015年5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城皇家西饼屋,将服务员左某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欧博信手机(经鉴定价值231.11元)及手机内的16G存储卡(经鉴定价值49元)盗走。九、2015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锦都宾馆,趁服务员蔡某睡着,将蔡���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一部白色vivo步步高手机(经鉴定价值2722.22元)盗走。该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十、2015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孝岗镇砚台巷1号一麻将馆门口,将杨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绿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555.56元)盗走。十一、2015年5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恒安东路349号转角甜品店,将服务员官梅芳放在窗口吧台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860.25元)盗走。十二、2015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马长平在东乡县和平宾馆住宿,次日凌晨被告人马长平来到宾馆前台见服务员陈某甲睡着了,便将陈某甲的一部白色VMI型手机(经鉴定价值651.67元)盗走。十三、2015年5月28日傍晚,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恒安东路75号巷子里,将何某乙停放的一部驭凤牌助力车(经鉴定价值1688.89元)盗走���后被告人将该车卖给程某,现该车已起获发还给何某乙。十四、2015年5月30日早上,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城三眼井47号刘某乙麻将馆,见麻将馆没人,便将玻璃门踢破,入内盗走硬币150余元及4条黄芙蓉王香烟、3条红利群香烟、1条金圣王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七匹狼香烟、1条白沙香烟、1条泰山香烟、2条硬盒金圣香烟、2条软金圣香烟、2条红双喜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1条金典双喜香烟、1条软双喜香烟、1条白色红塔山香烟、1条软包黄鹤楼香烟,以上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80元。十五、2015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长平至东乡县环城南路小陈饭店,称店老板陈样英在睡觉,便上前将陈样英的一部白色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280元)盗走。因陈样英被惊醒,被告人马长平便拿着手机逃跑。另查明,被告人马长平于2015年6月2日被��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被告人马长平于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长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马长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长平辨认李某甲、王鹏、何某甲、杨某甲笔录,同案人王鹏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马长平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冯某、陈某乙、陈某甲、杨某乙、蔡某、官梅芳、左某、李某乙、周某、乐某、何某乙、李某丙、刘某乙的陈述及张某乙、陈某乙辨认马长平笔录,被害人被盗物品合格证、保某,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马长平笔录,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王鹏、马长平笔录,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马长平笔录,证人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马长平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网吧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长平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马长平辩称在农民街盗窃的那次(指鑫贸商行南货店)只盗得十二条香烟,不值指控的一万多元。经查,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马长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中的辩解、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次盗窃,但对于被盗香烟的品牌、型号、数量难以相互印证,对于该次被告人盗窃的香烟的价值本院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该次盗窃数量依法予以纠正。在被告人马长平与王鹏的共同盗窃犯罪中,两人均起作用积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马长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长平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马长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义良代理审判员 吴 德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