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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张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凤玲与淄博张店华源建筑陶瓷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玲,淄博张店华源建筑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于凤玲。被执行人淄博张店华源建筑陶瓷厂。本院在执行于凤玲诉淄博张店华源建筑陶瓷厂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尚有4322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0)张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