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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素珍与邵凤生、翟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素珍,邵凤生,翟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曹素珍。被执行人邵凤生。被执行人翟顺花。曹素珍与邵凤生、翟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25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邵凤生、翟顺花欠曹素珍借款本息79999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17万元,剩余部分曹素珍放弃;案件受理费13720元,减半收取,由邵凤生、翟顺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凤生、翟顺花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在执行中,均未能执结。邵凤生因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曾于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羁押,本院在执行邵凤生其他债务案件中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邵凤生因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欠债2000多万,资产正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仍在处置之中,尚未变现;翟顺花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邵凤生的相关资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