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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张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萸庆与辛建英、李俊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萸庆,辛建英,李俊海,高长福,王成森,贾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张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黄萸庆。被执行人辛建英。被执行人李俊海。被执行人高长福。被执行人王成森。被执行人贾作庆。本院在执行黄萸庆诉辛建英、李俊海、高长福、王成森、贾作庆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1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0)张城南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