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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国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国良,许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413-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徐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义庄村)。法定代表人许劲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国良。被执行人许劲强。原告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百公司)与被告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腾公司)、许国良、许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广腾公司、许国良、许劲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双百公司价款1325077.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为51741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132507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25077.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上述利息应扣除226386元后计算)。2、广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双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2651元。3、案件受理费17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5元,由广腾公司、许国良、许劲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双百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房产二套,轮候查封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苏B×××××、苏B×××××、苏B×××××、苏B×××××、许国良名下号牌苏B×××××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车辆,经查询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要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物权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