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树辉申请执行朱泽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辉,朱泽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周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泽耀,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周树辉申请执行朱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泽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辉委托代理人周彦丰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本案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0)格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