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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号。负责人巫远辉,局长。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赤足坑村三窝。法定代表人马小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博地税稽罚(2014)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