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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成武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武,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高成武。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高成武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劳人仲调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高成武欠款10147元,承担执行费52元。现因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认为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