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4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爱青与高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青,高文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4187号原告:刘爱青,女。被告:高文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青诉被告孙万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青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