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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姜锛、温州德本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德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姜扬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层。代表人:何卫海,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德本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姜扬敏,董事长。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姜扬敏,董事长。原审被告:姜扬敏。上诉人姜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温州德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姜扬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锛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姜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姜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