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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俊杰与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贵定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杰,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贵定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972号原告罗俊杰,男,布依族,2009年4月1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法定代理人罗康礼,男,布依族,1969年8月9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系原告父亲。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住所:都匀市剑江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骥泉,公司经理。被告贵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贵定县迎宾大道客车站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植,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杰诉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贵定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罗俊杰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俊杰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俊杰负担。审判员 罗 文 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