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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途与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途,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981号原告曾途,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庄元勇,职务不详。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途诉被告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途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蜀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途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