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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韩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自方诉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自方,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韩小字第9号原告付自方,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地址南乐县县城光明路南段党校楼下。被告赵永山,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自方诉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自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自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自方负担。审 判 长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