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韩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自方诉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自方,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韩小字第9号原告付自方,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地址南乐县县城光明路南段党校楼下。被告赵永山,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自方诉被告南乐县厚德农资植保中心、赵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自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自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自方负担。审 判 长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