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月坤与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坤,天津市房产经理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号。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梅,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助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睿,天津市秋丽家园管理中心负责人。上诉人王月坤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王月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月坤,被上诉人天津市房产经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梅、刘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王月坤与被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签订公共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程永道与雪山路交口秋丽家园小区16号楼1门203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2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另外,合同还对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等方面进行约定。2015年6月5日、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自原告楼上住户管道流出,并从煤气管道及相邻管道渗漏到原告厨房。原告报修后,被告进行了维修。6月28日,原告厨房内再次出现漏水。另查,原告自行在家中安装了独立的下水管道。王月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津市房产经理站:1、赔偿王月坤损失5000元;2、对王月坤房屋厨房漏水部位进行维修;3、免除王月坤三个月房租;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原告表示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的损失5000元包括第三项请求三个月的房租3000元以及2000元的物品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厨房内因楼上住户漏水并通过煤气管道及相邻管道流入原告家中,被告也同意予以维修,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受损财产的状况以及价值,被告对于原告的保修也及时的进行了维修,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于原告家中煤气及相邻管道漏水部位及楼上相同部位进行维修。二、驳回原告王月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负担。原审判决后,王月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市房产经理站违反合同约定,延误维修,造成上诉人的损失扩大,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损失也未查清,适用法律有误。损失如何赔偿由法院裁决。如果需要鉴定,申请鉴定。天津市房产经理站针对王月坤的上诉请求答辩认为,不同意其上诉请求,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尽到了维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王月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手机中存储的漏水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损失发生的事实。证据二,因漏水造成的部分损失物品的购买票据,证明损失物品价格。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照片、视频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二不认可,票据载明的是购买物品价格,但漏水污染后有些物品经过清洗还是可以使用的,故对王月坤诉请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鉴于双方对于漏水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二,因仅为部分厨房用品的购买凭证,不能证明王月坤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且因系购买价格,也不能证明漏水造成的损失数额,故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王月坤损失5000元,并免除其三个月房租。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与王月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中第九条约定承租人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第十一条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而王月坤作为承租人,擅自在其承租房屋内改建安装了独立下水管道,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导致公用管道堵塞后,污水从其楼上即三楼下水口返冒阴湿地板继而渗漏到其承租房屋内的原因之一。又,对于公用排水管道的堵塞,属于该管道的各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对此不负有维修义务。上诉人主张三楼煤气管道周围堵塞不严造成的污水下渗至其屋内,属于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对房屋维护保养不当造成,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房屋建筑中对于厨房,并无防水处理要求,且即使三楼煤气管道周围存在缝隙,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也仅负有维修义务,上诉人要求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免除其三个月租金并赔偿损失,缺乏法定或约定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王月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月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韩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