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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海波、朱荣与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波,朱荣,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杨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79-1号申请执行人孔海波。申请执行人朱荣。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杨于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仲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孔海波、朱荣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杨于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仲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