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海波、朱荣与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波,朱荣,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杨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79-1号申请执行人孔海波。申请执行人朱荣。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杨于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仲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孔海波、朱荣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杨于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仲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