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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完德与尕藏买卖合同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德,尕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完德,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尕藏,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受理原告完德诉被告尕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完德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德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完德承担。审判员  孙瑞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