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完德与尕藏买卖合同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德,尕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完德,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尕藏,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受理原告完德诉被告尕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完德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德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完德承担。审判员 孙瑞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