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朝霞与闫文敬、商丘市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霞,闫文敬,商丘市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朝霞,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文敬,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理人闫文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朝霞申请执行闫文敬、商丘市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9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