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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9号原告汪某某,女,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聂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