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施大钢与李亚群,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大钢,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施大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法定代表人李亚群。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大钢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大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