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剑利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剑利,李芳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1号逸涛半岛碧霞三街C63号101房。法定代表人:李芳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剑利,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芳华,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入户委托服务合同》被委托人应为李芳华,其住所地为深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李芳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1号逸涛半岛碧霞三街C63号101房,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