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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日昇与徐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昇,徐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陈日昇。被告徐樟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昇与被告徐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