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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桂来与李贤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来,李贤国,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赵桂来,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贤国,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凤,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来与被告李贤国、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