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桂来与李贤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来,李贤国,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赵桂来,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贤国,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凤,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来与被告李贤国、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