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志明、殷艳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志明,殷艳艳,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志明。被执行人殷艳艳。被执行人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高村乡朱庄村沙河。法定代表人张照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志明、殷艳艳、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1504430元,支付违约金6017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9745元和执行费18046元。但被执行人冯志明、殷艳艳、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志明、殷艳艳、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9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5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