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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诉龙冠群、彭炳艳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龙冠群,彭炳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平。委托人:黄筱芳。被告:龙冠群。被告:彭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冠群、彭炳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光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