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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亚萍、张玉明等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萍,张玉明,古美玲,张某甲,张某乙,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朱亚萍,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玉明,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古美玲,女,1963年1月11日生,回族。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法定代理人朱亚萍,基本情况同上,系二原告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董鹏(实习),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赵春勇。委托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亚萍、张某丙、古某、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五原告系被保险人张定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定州于2015年5月11日22时34分许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张定州生前在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包括张定州在内的549名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201308)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并约定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201308)的团体保险金额为2745万元(每名员工保险金额50万元)。原告办理张定州后事之后,依据上述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非常离谱的责任免除条款拒赔,实在令五原告无法接受。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五原告家庭户口簿和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五原告系死者张定州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2.保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死者张定州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3.中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5)第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各一份,证明上述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张定州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事实。被告辩称:一、原告主体适格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的受益人是张定州的法定继承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原告是张定州的法定继承人。二、张定州死亡的原因是由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是国家禁止的行为,也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保险人张定州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该行为过错是张定州酒后驾驶,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酒后驾驶是责任免除事项。因此,被告拒绝赔付,有合同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2月24日的电子邮件、2014年12月25日的电子邮件、2015年1月20日的电子邮件、2015年1月20日电子邮件及团体意外险宣导PPT、2015年1月20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在投保人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投保时,向该公司及其参保员工明确说明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流程条款等;2.保险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的条款里面约定了酒后驾驶属于责任免除事项;3.保险合同的签收回执和投保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在投保时已经提醒投保人需要特别留意并阅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并且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的时候已经阅读,而且被告对其进行了说明,被告的条款里面约定了酒后驾驶属于责任免除事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为其公司的549人投保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等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限额每人50万元,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1年,保单生效日期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投保单中声明事项第2条显示:本单位已详细阅知本保险的相关格式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和合同解除等事宜。本单位了解并完全明白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愿意遵守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第5条显示: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若投保险种中含有),除有保险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保险公司无需负责。该第2条和第5条的文字进行了加黑。投保单中声明事项栏中投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处有“王亚君”的签名,投保单位盖章处有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中第一款约定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2015年5月11日22时34分,张定州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时,驶入道路左侧,撞在路中间隔离护栏后,造成护栏飞落砸到李庆如停放在路南侧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豫A×××××号小型轿车又撞到杜宝峰停放在路南侧停车线内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尾部,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又撞到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豫A×××××号轿车,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定州当场死亡。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5)第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定州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庆如、杜宝峰、金源鑫无导致事故的发生,无事故责任。2015年5月19日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张定州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亲张某丙、母亲古某、妻子朱亚萍、长子张某甲、长女张某乙,除上述五人外,张定州没有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定州去世后,五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为张定州所投保险的保险金,被告以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为由拒赔,双方发生纠纷,五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张定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此,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万元,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以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文字、字体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投保人郑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单位盖章处盖章,应当认定被告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且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故此,五原告称被告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亚萍、张某丙、古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朱亚萍、张某丙、古某、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票据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