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守选、李炳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选,李炳璞,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459-4号申请执行人:黄守选,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炳璞,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凤阳县运管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守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炳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确定被告李炳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黄守选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0%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炳璞、赵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