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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与陈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陈某某,王某某,万某,李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万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9月22日前给付贷款12738.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