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冯高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高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5018号罪犯冯高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扬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高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高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冯高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高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