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45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法定代表人秦维堂,行长。被执行人赵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